新西兰公司破产股东的清偿责任

新西兰公司破产股东的清偿责任

新西兰知识 KANNZ 2016-07-22 106浏览 0评论

一个公司的运营总会有好好坏坏,也许有一天真的撑不下去的时候,只能将一手建立的公司含泪清盘。倒闭或是清盘并不是最糟糕的,如果在公司完全自不抵债的情况下还有无数的债主的债需要清偿,那么可真是“雪上加霜"。新西兰的公司绝大部分都是有限责任的股份制公司,公司拥有两三位、十几位乃至几百位的股东都很正常,那么,如果一个在新西兰注册的公司真的需要走上破产清算之路,并且公司几乎没有资产可以给到债权人赔付,股东会有什么样的责任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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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mage source: google images

也许很多朋友都会有这样的疑问,而且这种疑问由于语言隔阂的问题,让不少人都放弃了在新西兰与他人合伙按照股份制经营公司的念头。其实大家不需要担心,在新西兰的《公司法》框架保护下,如果一个公司真的走入了破产清算的那一天,股东的生活不会受到影响的,“父债子还"“股东被追债到底"的事情在新西兰这个法律框架严格保护下的社会是不存在的。公司破产了,无论是持有80%股份的大股东,还是只持有1%股份的小股东,在公司清盘或者是被第三方接收的“一瞬间",债务便随着公司破产而自动消失,不需要股东被“追偿"的;而债权人只能按照债权的比例,把公司清盘变卖的资产按照比例分配一下而已,剩下拿不到的只能自认倒霉。


只有一种情况股东会被“追偿",也就是说在公司成立时,如果股东并没有完全出资购买自己占有的那些股份,那么清盘人或者债权人就可以向这位股东进行追偿,但是追索的额度不能超过股东未偿付股份的“差额"。前面的这句话看起来太绕,很多朋友可能说看不懂,那么用简单的例子来解释一下。公司由两位股东共同发起成立,成立伊始公司发行了一万股的股份,每股售价一块钱,A股东全额支付了5000块并持有50%的股份,B股东支付了2000块并且与A商量说,手头现在只有这么多钱但是今后会补上,于是B也占有了50%的股份。公司经营了一段时间后,倒闭了,还欠了C公司一万块的外债;这时候,A股东由于全额支付了他所持有的5000股股份的金额,公司破产对于他来说只是“公司没了",不会有后续的连带责任;但是清盘人发现B自始至终拿了50%的股份却只给了2000块,此时清盘人将会对B发起“追偿"要求,B必须掏出3000块的差额来清偿公司外债(当然了,B只会被追索这三千块,不会再多)。C公司能够从清盘人手中拿到的也只有3000块而已,剩下的7000块自认倒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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